关于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负面清单(1.0版)的提醒
发布时间:2022-06-22 16:28: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帮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防范违法违规风险,提高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有关文件规定,梳理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负面清单(1.0版),供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学习遵从。
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负面清单
序号 |
负面行为 |
主要规定和要求 |
1 |
税务师事务所未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1.税务师事务所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2.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3.未办理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4.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事务所登记证书》; 5.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 |
2 |
未按实名制要求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和委托协议要素等信息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2.不得报送与实际不符的信息; 3.实名制信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 4.税务机关根据双方确认的委托协议要素信息确立税务代理关系,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 5.税务机关将从报送信息中采集信用信息,用于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 |
3 |
未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业务信息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2.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3.不得报送与实际不符的信息; 4.业务信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报送; 5.税务机关将从报送信息中采集信用信息,用于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评价。 |
4 |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 |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
5 |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2.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6 |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业务,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
7 |
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 |
8 |
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 |
1.不得使用虚假承诺、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业务推介,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利益。 |
9 |
误导、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 |
1.不得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对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进行误导式解读; 2.不得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不实信息,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 |
10 |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
11 |
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1.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谋取不当经济利益; 2.不得超越纳税人授权范围使用纳税人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发票等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泄露委托人及关联方发票涉税数据等敏感信息。 |
12 |
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13 |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
14 |
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生意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生意。 |
15 |
巧立名目乱收费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借税收改革巧立名目乱收费,诱导纳税人购买中介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税收改革秩序。 |
16 |
在办税服务厅招揽业务影响办税秩序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在办税服务厅招揽业务影响办税秩序。 |
17 |
无相关资质开展税收策划、出具涉税鉴证报告、专业税务顾问和纳税情况审查 |
税收策划、涉税鉴证、专业税务顾问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18 |
(注册)税务师挂名执业 |
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挂名执业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 |
主要文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 4.《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 5.《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3号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 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