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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印花税法实施后,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是否仍需要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71409461517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印花税缴纳口径

内容:

印花税法实施后,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是否仍需要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咨询人:

邱钟瑞

咨询时间:

2022-07-14 09:4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7-19 09:30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最新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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