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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税务局:税费政策助力产业发展系列手册(绿色建材)

税费政策助力产业发展系列手册(绿色建材)

发布时间:2022-07-26 14:52:21云浮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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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助力产业发展系列手册(绿色建材).doc

税费政策助力产业发展系列手册

(绿色建材)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2年7月

目  录

前  言 1

一、绿色建材行业生产全链条税费优惠政策 1

(一)筹办环节相关优惠政策 1

1.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1

2.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2

3.企业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3

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3

(二)生产环节相关优惠政策 4

5.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4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5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服务) 5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6

(三)销售环节相关优惠政策 7

9.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7

10.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7

1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8

1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8

13.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9

14.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0

(四)生产要素投入相关优惠政策 11

15.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社保费缴费费率 11

16.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2

1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3

18.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

19.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

20.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14

2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14

2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5

2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16

24.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7

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 17

26.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

27.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工会经费 20

28.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0

2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21

30.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2

31.企业发放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22

32.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3

33.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4

二、支持绿色建材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税费优惠政策 25

34.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25

3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25

36.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26

37.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27

38.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28

39.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8

40.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9

三、支持绿色建材行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政策 30

41.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30

42.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30

43.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1

44.减征部分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 31

45.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32

4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32

4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3

48.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33

49.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34

50.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34

51.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35

52.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 35

53.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 36

54.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36

四、支持绿色建材行业资产重组做强做大税费优惠政策 36

55.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37

56.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38

57.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优惠政策 42

58.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45

5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 46

60.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纳税 46

前  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云浮市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统一部署,积极响应“推动云浮市绿色建材产业转型升级,持续擦亮云浮绿色建材品牌”发展理念,助力全市绿色建材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编制《绿色建材行业税费服务手册》,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推送,服务云浮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绿色建材行业生产全链条税费优惠政策

(一)筹办环节相关优惠政策

1.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2.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制造业领域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3.企业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二)生产环节相关优惠政策

5.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 号)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

【政策内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服务)

【政策内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二十七)项

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第二条

(三)销售环节相关优惠政策

9.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销售额4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10.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1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第一条

1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

13.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内容】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以货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第二条、第三条

14.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政策内容】

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对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50%(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其中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的期限为9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四)生产要素投入相关优惠政策

15.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社保费缴费费率

【政策内容】

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第一条第4点

16.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1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政策内容】

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18.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

19.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内容】

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 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75%作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第一点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府〔2021〕20号)第一点

20.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21.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应符合的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第一、二、四条

2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广东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 人(含10 人)的单位,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该年度可定额减征5000 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6 号)

2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征90%的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及以上身份的,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得重复享受。

(4)税收法律法规对上述所得另有减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本规定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减免税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9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4.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

【政策内容】

(1)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4)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 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26.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 140 号)第十三条

27.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工会经费

【政策内容】

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政策依据】

《关于不足二十五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问题的函》(粤工总函〔2013〕129号)。

28.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9.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30.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国发〔2022〕 8号)

31.企业发放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

32.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3.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支持绿色建材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税费优惠政策

34.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政策内容】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36.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37.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38.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政策内容】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39.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40.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三、支持绿色建材行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政策

41.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内容】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二条、附件 4、附件 5、附件 6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 号)

42.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内容】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第一条、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2 号)

43.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1 号)

44.减征部分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20号)

45.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

4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内容】

自2022 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附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0 号)“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七条

47.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附件2

48.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内容】

自2013 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 号)

49.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 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

50.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

51.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52.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53.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

【政策内容】

纳税人开采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54.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政策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四、支持绿色建材行业资产重组做强做大税费优惠政策

55.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政策内容】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56.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政策内容】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

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债务重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②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③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④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⑤企业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⑥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4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0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

57.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起: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 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 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58.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材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5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3 号)

60.企业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纳税

【政策内容】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1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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