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建军节丨致敬最可爱的人
湛江税务 2022-08-01 17:33 发表于广东
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请查收!
一、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吸纳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广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四、随军家属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5.《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9〕1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7.《广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延长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税〔2022〕7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吴川市税务局
作者:梁义设、黄山城
编发:湛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