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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提供备案单证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穗南税出通〔2022〕011号

发布时间:2022-08-30 16:45: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广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信用代码:9144010***CBAX8XP):

事由:提供备案单证到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第八条。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起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报送以下报关单、报关单出口业务对应的备案单证。所有单证均提供复印件,原件由你公司自行保管。复印件上注明“此件由我公司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你公司公章。

附:《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第八条与备案单证有关的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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