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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中府函﹝2017﹞839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90510013340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电子税务局

内容:

我司是两块土地代管人,拟代为缴纳土地使用税,在电子税务局录入税源信息时,需选定城市土地等级(1-8级),两块地的产权证登记信息如下: 土地1:坐落位置:中山市东区长江水库侧,用途:商业金融业,划拨用地。 土地2:坐落位置:中山市东区长江管理区,用途:商业,划拨用地。 请问,上述两块土地分别是城市用地几级?

咨询人:

杨生

咨询时间:

2022-09-05 10:0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9-07 17:0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填表要求,应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如您无法确认土地等级,可查阅《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中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税额标准方案的通知》(中府函﹝2017﹞839)了解或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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