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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咨询契税和房产证相关事宜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1809305665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咨询契税和房产证相关事宜

内容:

一是,我婚前组合贷在供一套129平方的房子,未交契税,我老婆婚前商贷在供一套房子,已办理房产证。请问我们婚后,我的房子交契税,税率是按照一套房还是二套房。二是,现在我的房子售楼部恒大绿洲,多次拖延开售楼发票,没有这个发票,是否影响交契税和办理房产证。

咨询人:

苏冠谕

咨询时间:

2021-09-18 09:3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3 10:2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请参考上述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办理,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携带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并进一步处理。 此外,办理一手房契税需提供购房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请在取得发票后办理契税申报缴纳,如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并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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