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1716440765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百果园开的发票有问题吗
内容:
销售水果可以开免税的发票吗,零售水果不属于国家免征增值税范围吗?
咨询人:
甘美凤
咨询时间:
2021-09-17 16:4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3 10:23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如您对取得的发票有疑问,建议您携带发票至税务机关门前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