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XXX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8064号
发布时间:2021-07-02 16:14:4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XXX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13594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98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143号)。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98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1]14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98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14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1〕598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7月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598号
广州XXX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35947)
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至2021年5月12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期间取得广州戈坤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4400161130,发票号码08897232-08897241,发票金额合计998,290.60元,发票税额合计169,709.40元,价税合计1,168,00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于2016年9月(税款所属期)凭上述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款169,709.40元,至今未作进项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你单位凭上述发票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998,290.60元,已结转到当年利润,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至今未作纳税调整。我局对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19〕151013号),要求你单位在限期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在限期内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亦无法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你单位提供的增值税认证抵扣及转出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你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补缴2016年9月增值税169,709.4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1,879.66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9月教育费附加5,091.28元。
(四)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6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3,394.1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不得作税前扣除,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98,290.60元;对你单位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调减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365.13元;你单位原申报2016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274,874.73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03,050.7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1,363.78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81,686.96元,按25%税率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0,421.74元,你单位已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为零,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70,421.74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1〕143号
广州XXX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11135947)
经我局于2019年12月15日至2021年5月12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2016年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我局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你单位表示上述账簿凭证已经丢失,无法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2.我局出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稽限改〔2020〕27号)。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1〕137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