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函[2010]37号
现行有效
2010.03.10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申报(预缴税款入库,不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税款补缴入库或退库)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具体征缴方法暂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预扣预缴申报
1、证券机构将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在网报系统相应功能完善前,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厅进行上门申报并解缴税款。
2、申报所需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3、办税服务厅依证券机构的缴款方式分别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同时根据《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分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该凭证暂在系统外打印,仅作数量结报,同时在大集中征管系统进行票证状态调整)。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
1、纳税人应自证券公司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2、证券机构所在地管理职能部门对清算资料进行审核。
3、对清算后应补税的,办税服务厅凭证券机构所在地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办理补税手续,即时征收税款并按缴款方式开具完税凭证。对清算后需退税的,按目前的退税工作程序和时限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录入系统时,退库性质选用“汇算清缴、结算清缴退税”。
4、清算申报审核所需资料:
(1)纳税人本人身份证照;
(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3)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4)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即《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5)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6)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须提供中介机构组织代码证及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委托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的,须提供受托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及委托授权书;
(7)需退税的,提交《收入退还(申请)书》、本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或借记卡(储蓄卡)。
二、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纳税人建立完整、准确的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台帐,加强后续工作的管理。按要求严格审核申报资料。
三、各区(分)局应加强税法宣传、辅导和信息保密工作,切实做好完税凭证开具、申报表审核和清算退(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