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102812245874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不动产租赁企业涉及到转售水电问题
内容:
你好,请问下物业租赁(不动产租赁)企业需自行开具水电费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但申报增值税附表一显示在销售货物栏,如何进行销售货物的税种核定呢?我们的经营范围是物业管理、物业租赁等
咨询人:
刘小
咨询时间:
2021-10-28 12:2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29 14:19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物业公司是总表纳税人,且电费发票是由供电局直接开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电费的,则属于转售电行为,应由物业公司向业主开具电费发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您查看以上文件,核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另如需增加税种核定,请前往主管税务局进一步申请。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52-3823182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