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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公司举办“支付宝扫码领红包”活动,代网友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税问题

受理号:

2440000002018110609291412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举办“支付宝扫码领红包”活动,代网友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税问题

内容:

公司在业务推广活动中,为吸引更多网友的参与,拟举办“支付宝扫码领红包”活动,即个人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可获得0.01元、1元、2元等不同金额的现金红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偶然所得性质取得的收入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但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必须以个人身份信息方可申报。据悉,支付宝用户均已实名认证,但应用方只能获取用户支付宝ID,无法获取用户身份信息,故企业无法实现该事项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因以上业务涉及税务风险问题,请问: 1、以上红包活动,企业是否应尽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是,系统中应如何申报? 2、对于个人税款金额不到1元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是按个人每次不超过1元,还是按企业每次代扣代缴偶然所得这个类型不超过1元? 3、对于个人税款金额不到1分的情况,应如何代扣代缴?是否为不用代扣代缴? 期盼回复,谢谢!

咨询人:

李欢欢

咨询时间:

2018-11-06 09:2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8-11-15 17:50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界面添加编辑申报明细时,可供选择申报方式分别为“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如无法取得纳税人身份信息,可将发放的网络红包进行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如遇到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操作问题,建议您可致电4001007815咨询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关于问题所述如何判断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问题,涉及具体征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致电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进一步咨询了解。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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