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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出口企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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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出口企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解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时间:2018-05-28

   一、出口企业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

  二、转登记纳税人的出口业务适用什么政策?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该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举例来说,A出口企业于2018年5月10日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该企业在2018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8年6月1日后),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判断出口业务时间?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如何办理退(免)税?

  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可继续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

  原实行免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服务,尚未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可继续申报免退税。

  五、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会计核算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可继续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转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发生退运等情形,需要正确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六、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认?

  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七、转登记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或撤回?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涉及的退(免)税款结清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如果该转登记纳税人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转登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八、转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如何办理退(免)税?

  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转登记纳税人,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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