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课堂:5月1日以后还能不能开具17%和11%的增值税发票?
时间:2018-07-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主播:思思 & 文华
思思:大家好!您现在收听到的是莞税春风电台。《莞税春风电台》栏目是我们东莞税务在公众号和税务号上推出的一个全新栏目,我们将以电台播报的形式为纳税人传递最新的税务资讯。
我是本期节目的主持人思思。在我身边的是我的搭档文华。
文华:听众朋友,大家好!
思思:那么我们第一期呢,来跟大家聊聊最近一个非常热点的话题:深化增值税改革。
文华:从今年5月1日开始,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措施正式实施啦,分别是将原17%的增值税税率降为16%,将原11%的增值税税率降为10%,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对部分行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大力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
思思:其实我们知道很多纳税人都很关心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那么平时也可以通过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税务号的节目推送,或者通过登录官网网站、官方微博以及到我市各办税服务厅查阅增值税改革政策资料。我们定期会为纳税人送上最新的政策解读干货。
文华:那么我们就来聊聊最近受到比较多的纳税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很多纳税人会问到:5月1日以后是不是就不能开具17%和11%的增值税发票了呀?如果企业有一笔四月份的销售收入还没有开票呢?怎么办呀?
思思: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准确理解“5月1日”这个概念。
“5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的应税行为,还是适用原税率,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
我举个例子:某企业为销货方,2018年2月向其购货方销售货物,购货方当时未索取发票。销货方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份,购货方向其索要发票,则销货方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文华:那如果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呢?
思思:这就要分为两种情况了。如果纳税人原来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纳税人原来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后,再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现在我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销售折让这种情况,如果你是销货方,在4月18日向另一家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当日开具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3日,购货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后,销货方同意给予销售折让处理。那么无论原发票是否已经认证,无论现在是需要销货方还是购货方来开具这张红字发票,都可以按照原来17%的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
文华:其实还有一种情况是属于开票错误的,比如说:上个案例中,4月1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3日购货方突然发现发票上纳税人名称写错了,这种情况不属于货物质量问题,但购货方要求重新开具发票。那么与上个案例一样,无论原发票是否已经认证,无论现在是需要销货方还是购货方来开具这张红字发票,都可以按照原来17%的税率全额开具红字发票,之后,再以17%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思思:是的,判断的关键点还是在于,原来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在5月1日前。
文华:这里呀,还要给大家做个温馨提示: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16%和10%的税率,但是有开票需求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来的17%和11%税率,来开具增值税发票。
思思:是的,各位纳税人可要多多注意了哦。
文华:时间过得真快,这期节目也接近尾声了。我们会在接下来的几期节目里,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还会有更多的干货等着各位,大家记得留意收听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