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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其他规费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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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其他规费政策介绍

发表时间:2018-07-06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征收范围和免征范围

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免征范围: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或劳动事务代理行使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或代理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联部门年审事项

有关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审时间、年审内容、年审方法及减免缓缴保障金等事项,请按我市残疾人联合会最新规定办理。

四、税务机关征收事项

申报时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申报缴费,当年申报缴纳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方式:(一)用人单位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申报缴费。

(二)用人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费。用人单位须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见附件),申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经由残联部门审批同意缓、减、免的用人单位,还须报送有关缓减免的审批资料。由税务前台人员根据残联审批的减免比例计算应缴费额。

工会经费

一、缴费单位

从2013年7月1日起(费款所属时期),我省工会经费(含工会建会筹备金)统一实行税务部门代收。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

缴费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经广东省总工会研究明确,目前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

二、缴费标准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缴交工会经费。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确定。

三、缴费期限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征收,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在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

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征收率为3%。

自2016年2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计算缴纳,征收率为2%。

自2016年2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堤围防护费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收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堤围防护费。

二、计征标准

(一)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的0.9‰计征;

(二)对已被认定为外贸企业的缴费单位,年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按0.63‰计征,年出口总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部分按0.27‰计征,其国内销售业务按0.63‰计征;

(三)经认定为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45‰计征;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按营业(销售)额的0.9‰计征。

三、优惠政策

自2014年(费款所属时期)起对所缴纳的堤围防护费以50万元/年实施封顶征收。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堤围防护费。

从2016年4月1日(所属时期)起,全面免征堤围防护费。

四、申报缴费期限

缴费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一并缴纳堤围防护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为依据,依3%费率计算缴纳。从2012年11月(费款所属时期)起,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温馨提示:本指引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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