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税务局:粤港澳大湾区税务通之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关注点
日期:2019.4.8
来源:江门市税务局
引语:
递延纳税优惠,指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现就该政策的相关内容和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整理成如下政策解读,方便纳税人更好理解和享受该政策。
一、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条件一•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指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注意事项:
1.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2.以下两种直接投资行为属于例外情形,不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一是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是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投资;
二是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条件二•实际分配留存收益
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受益
条件三•不得中间周转
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流转。
注意事项:
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帐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帐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帐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不会被视为中间流转。
条件四•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境内直接投资的范围,为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是指国家对外发布的负面清单,具体指《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年第19号)
注意事项:
上述两个目标均为2018年修订版,相关部门今后如修改目录,应按照新修订的目录执行。
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备案程序
分两种情况:
(一)事前享受优惠的程序
1.境外投资者提交资料
境外投资者需要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利润分配企业审核资料
利润分配企业应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数据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
(1)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
(2)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
(3)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3.利润分配企业报告税务机关
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事后追补享受优惠的程序
境外投资者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数据办理退税。
注意事项:
境外投资者符合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三、递延税款的补缴程序
分两种情况
(一)实际收回投资时自行补缴税款程序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已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二)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程序
如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境外投资者不符合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条件,需要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注意事项:
1.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
2.境外投资者申报补缴税款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议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议。后续税收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议执行。
3.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四、当事各方的法律责任
(一)境外投资者
1.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2. 境外投资者在实际收回投资后,未按照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究境外投资者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第8日)起计算。
(二)利润分配企业
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数据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三)其他各方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可以依法要求境外投资者、利润分配企业、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等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上述各方应积极配合。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所称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境外投资者”,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通知》中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不符合该项条件。
(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期间
递延纳税优惠最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适用《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后做出的直接投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优惠,退还已缴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做出的直接投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