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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税务局:非税收入热点问题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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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税务局:非税收入热点问题问答

发表时间:2019-05-27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中缴纳义务人如何理解?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的口径,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财税〔2016〕12号文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粤财法〔2019〕6号文规定,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外地经营企业预缴增值税额未超过1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是否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财税〔2016〕12号文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因此,只要满足累计销售额满足财税〔2016〕12号文的条件,即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

      (四)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是否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对财税〔2016〕12号文“缴纳义务人”的解释,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文。

      但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五)自然人和非企业性质单位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根据总局的政策口径: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六)个人出租房屋或者转让不动产是否可以享受减免。

      按照规定:个人出租房屋,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的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该种情况,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如果分摊后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按粤财法〔2019〕6号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个人转让不动产,如不超过10万元,可适用财税〔2016〕12号文,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转让金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粤财法〔2019〕6号文,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残保金什么时间申报缴费?

      答:1、申报年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用人单位按年申报年审,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申报年审期内申报年审。

      2、申报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交上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广告业和娱乐业应如何计算应缴多少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娱乐业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的规定:“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月29日

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全文有效

2019.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9〕6号

全文有效

2019.1.2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政策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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