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有关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的扣除事宜
日期:2019.8.7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您好,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有关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的扣除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请问广东省关于通过銀行委托貸款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扣除?委托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利息回单是否可以认定为“金融机构证明”谢谢!
答: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 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请您参照上述操作方法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