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10140号
发布时间:2019-09-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字号:
广州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708364141K):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36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19〕150075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36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19〕15007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36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19〕15007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360号)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19〕1500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9月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360号
广州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708364141K)
我局(所)于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18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销售餐盒,货物已发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餐盒款项合计2,222,031.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899,171.78元)。你单位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在账上记载,没有开具发票给客户,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纳税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等; 2.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3.你单位有关购销与运输业务的调查资料等。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取得的上述销售收入,没有在账上记载,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取得销售餐盒款项合计2,222,031.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899,171.78元),应追缴增值税共322,859.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600.1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676.63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784.4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2015年度至2017年度收入相应的成本未能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因此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15年至2017年主营业务为其他制造业,按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2015年度至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991.72元(其中:2015年422.44元、2016年3,223.60元、2017年8,345.68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322,859.22元、企业所得税11,991.72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22,600.16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19〕150075号
广州明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708364141K)
经我局(所)于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18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销售餐盒,货物已发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销售餐盒款项合计2,222,031.00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899,171.78元。你单位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在账上记载,没有开具发票给客户,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未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纳税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等; 2.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3.你单位有关购销与运输业务的调查资料等。
我局已于2019年8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2019〕150066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322,859.2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1,429.61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600.1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300.0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2,729.6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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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提醒:
关注税务局定性的证据有三项:
1.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等; 2.你单位的纳税申报表;3.你单位有关购销与运输业务的调查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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