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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政策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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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政策摘录

日期:2019.9.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

附件1

房产税重点政策摘录

一、地下建筑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第二条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四、无租使用房产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号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附件2

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政策摘录

一、地下建筑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土地使用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三、集体土地纳税义务人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的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 )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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