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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某税局:通知在法院拍卖地产的企业按核定结果缴税

09-29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江北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惠城税江北通〔2019〕002号

惠州市京师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纳税识别号:44130277097467X)

你公司于2018年2月2日通过惠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位于东平半岛14号小区北师大珠海分校惠州附属学校1-5层及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2017〕粤1302执恢字第355号)。取得拍卖收入款共96,191,800元,至今未进行纳税申报。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8年8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城税江北限〔2018〕3号),限你公司自收到该通知后到我分局办理上述收入的纳税申报,你公司至今未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取得上述未申报收入进行应缴纳的税费额核定如下:增值税4,580,561.91元,土地增值税11,474,919.5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0,639.33元,教育附加费   137,416.86元,地方教育费91,611.24元 ,印花税48,095.90元,以上税费额合计16,653,244.83元。

如果你公司对上述核定的应纳税费额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经我局审核认定后,调整应纳税费额。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江北分局

2019年01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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