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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税务局:一医药公司取得专票竟因销货清单不符、取得虚开,补税加罚款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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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药公司取得专票竟因销货清单不符、取得虚开,补税加罚款1亿

日期:2019.4.2

来源:揭阳市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佳烁药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稽公〔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4-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广东佳烁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0275205284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稽处〔2019〕150002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认定你公司取得的10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是103,003,289.99 元,税额是17,510,561.41 元,价税合计120,513,851.40 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检查,你公司取得7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底账发票(销货清单)存根联上货物名称与你公司发票联(销货清单)上货物名称不符,是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合计金额是67,537,190.98 元,税额是11,481,323.23元,价税合计79,018,514.21 元。上述7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044份发票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上述1044份发票,合计金额103003289.99 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17510561.41元,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于“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同时将其作为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5750822.50元,上述事实构成偷税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701份发票,合计金额67537190.98 元,税额11481323.23元,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对于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至第四条,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追缴你公司2015-2016年度少缴增值税税款28,991,884.6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29,431.95 元、教育费附加869,756.54 元、地方教育附加579,837.71元;其中追缴偷税少缴的增值税税款17510561.4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25739.31 元;追缴取得不符合规定扣税凭证少缴的增值税税款11481323.2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3692.64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有关规定,调增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6566740.17 元,调增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436549.82 元,我局依法追缴你公司2015和2016年度偷税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9,141,685.04 元和6,609,137.46 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5-2016年度少缴的增值税、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晓翠路中段)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揭税稽处〔2019〕15000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文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4月2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东佳烁药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稽公〔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04-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

广东佳烁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0275205284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稽罚〔2019〕150002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我局于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2014年10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认定你公司取得的10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是103003289.99 元,税额是17510561.41 元,价税合计120513851.40 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检查,你公司取得7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底账发票(销货清单)存根联上货物名称与你公司发票联(销货清单)上货物名称不符,是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合计金额是67537190.98 元,税额是11481323.23元,价税合计79018514.21 元。上述7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044份发票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1044份发票,合计金额103003289.99 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17510561.41元,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于“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同时将其作为经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5750822.50元,上述事实构成偷税行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701份发票,合计金额67537190.98 元,税额11481323.23元,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对于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至第四条,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2015-2016年度少缴增值税税款28991884.6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29431.95 元、教育费附加869756.54 元、地方教育附加579837.71元;其中偷税少缴的增值税税款17510561.4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25739.31 元;取得不符合规定扣税凭证少缴的增值税税款11481323.23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3692.64元。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所偷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18,736,300.7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7,510,561.41、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225,739.3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有关规定,调增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6566740.17 元,调增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436549.82 元,你公司2015和2016年度偷税少缴企业所得税19141685.04 元和6609137.46 元,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处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19,141,685.04 元和6,609,137.46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3,261,383.9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晓翠路中段)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税稽罚〔2019〕15000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文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 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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