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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税务局:无法从“票、货、款”方面判断专票是否属善意取得,所以不罚!

09-29 虚开发票 我要评论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普宁市凯威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普宁市凯威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81570128604):

本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普税处[2018] 37号),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8年8月21日至2018年10月19日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深圳“5.23”专案)提供的线索,深圳鸿圣腾科技有限公司虚开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发票代码:4403142140,发票号码:03456399-03456412,07845099-07845112,发票代码:4403141140,发票号码:09620391-09620395,合计金额3292945.29元,税额559800.71元,价税合计3852746元。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取得的上述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于2014年10月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559800.71元。

你公司属走逃(失联)企业,我局已于2018年8月29日和2018年9月30日分别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税务文书,责令你公司相关人员到我局配合检查及提供相关账务资料,至今你公司仍没有相关人员到我局配合检查也没有提供相关账务资料,我局无法从“票、货、款”等方面判断你公司取得上述3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善意取得。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5)粤税三字第022号)第五条:“县级市的城建税税率,市区为7%”,《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依法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559800.71元及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9186.05(559800.71×7%)元、教育费附加16794.02(559800.71×3%)元、地方教育附加11196.01(559800.71×2%)元。税费合计626976.7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补缴增值税559800.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186.0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普宁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费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普宁市流沙建设路中段,联系电话:2911416)领取《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普税处[2018] 3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告知内容将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普税处[2018] 37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二O一八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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