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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明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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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计算基数?

日期:2019-10-18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问:有关企业所得税前成本费用扣除的问题:我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和客户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预售收入,请问该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计算基数?

答: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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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会计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上确认,背离之下,按税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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