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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还有标准吗?同是对外虚开发票,有的补增值税,有的只进行账务调整!有的只定性无处罚!

09-29 我要评论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发格北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10054号

发布时间:2019-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发格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M9G6XA)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税处〔2019〕150419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1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1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419号

广州发格北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9M9G6XA)

我局(所)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10月9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向贵州省、湖南省等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份,金额合计1,853,745.69 元,税额合计315,136.81元,价税合计2,168,882.50元,货物名称主要为悬瓶等(详见《广州发格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未申报销项税额315,136.81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及销项发票、进项发票等信息资料;4.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你单位备案的银行开户信息等资料。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应补缴2017年6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315,136.8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059.58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54.10元。

(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302.74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滞纳的增值税315,136.81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2,059.58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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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慕兴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19年第1002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慕兴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X05071):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15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1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1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415号

广州慕兴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X05071)

我局(所)于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10月9日对你(单位)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向河北、广东等地区的20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80份,金额合计7,068,887.43元,税额合计212,066.57元,价税合计7,280,954.00元,货物名称为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详见《广州慕兴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 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实际经营者出具的《证明》、实地调查制作的《现场笔录》;2.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购进发票及销售发票信息资料;4.你单位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信息资料;5.你单位下游相关受票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会计资料;6.你单位备案银行账户的信息资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8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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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航铭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10040号

发布时间:2019-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航铭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13340135585):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20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2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20号)正本被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0月22日

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420号

广州航铭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13340135585)

我局(所)于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0月8日对你(单位)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向深圳市、武汉市等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5份,金额合计7,211,521.15元,税额合计1,225,958.59元,价税合计8,437,479.74元,货物名称主要为五金、电池、喇叭等。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物业管理公司花城创意产业园市莲路园区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上游企业信息、进项发票及销项发票信息资料;4.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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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满安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19年第9940号

发布时间:2019-10-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满安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YLRG0M):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09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0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0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19〕1504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0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19〕150409号

广州满安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AYLRG0M)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10月8日对你单位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向广州等地4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份,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依次为52536760至52536764、24303596至24303600。金额合计654,368.93元,税额合计19,631.07元,价税合计674,000.00元,货物名称为咨询费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非正常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的购票记录、进项发票及销项发票信息资料;4.受票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书》、记账凭证、账页等资料;5.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开户资料和资金交易情况等资料;6.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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