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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法拍土地和房产的土地增值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31310271028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法拍土地和房产的土地增值税

内容:

某单位无力偿还银行本金和利息,2017年经法院截定以880万抵债给银行,现银行在阿里拍卖几次降价,我已280万拍下,可要经过二次过户。据说某单位于2010年以80万买下该土地与房产,我去贵局属下镇税务局咨询,答复是第一次过户到银行名下要纳土地增值税(880万一80万=800万×60%,交纳税金480万)请问是这样吗?还要交纳12年的土地使用金40万左右和滞纳金40万?

咨询人:

陈玉迪

咨询时间:

2022-03-13 10:2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3-17 16:0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一、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税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实际占地面积*税额。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实施标准的通知》(梅市府[2017]30号),大坪镇2013-2017年非工业用地年税额为3元/平方米,2017年非工业用地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2018年到至今非工业用地年税额为1元/平方米。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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