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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关于韶关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2811201698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韶关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

内容:

请问韶关(浈江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具体金额是多少元?政策规定为各地市社平工资2倍,望解答

咨询人:

张女士

咨询时间:

2021-09-28 11: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9 11:33

回复内容:

广东省韶关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第三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根据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有关规定,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17年征收标准由省残联下发,具体请向相关部门咨询。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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