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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能否加计扣除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2713261763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能否加计扣除

内容:

我们公司有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实际是开发性质,但未签开发合同,我司是委托方,是否能让被委托方去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再申报加计扣除

咨询人:

杨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8-27 13:2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31 14:29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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