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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丢失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0109382288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丢失

内容:

税局代开的专票全部联次丢失,只有记账联照片,打印出来的照片可以用作销售方记账联和购买方记账联以及抵扣凭证吗

咨询人:

安雪花

咨询时间:

2021-09-01 09: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1 17:55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此外,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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