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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房地产开发商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以收据被银行回收等理由,不向购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房地产开发商代收代缴的契税,是否可以以财务入账为理由,拒绝交还购买方契税原件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3016501460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契税

内容:

房地产开发商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以收据被银行回收等理由,不向购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房地产开发商代收代缴的契税,是否可以以财务入账为理由,拒绝交还购买方契税原件;

咨询人:

郭妍圻

咨询时间:

2021-08-30 16:5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金平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1 17:09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该情形不构成不交付增值税发票的理由。代缴的契税应当将完税凭证交还纳税人。您也可以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自行打印契税完税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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