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3011334280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请求咨询以下代开公司的代开专票的合法性
内容:
上一个受理单号写漏了一个字,现在补充一下。我司只与自然人潘平芳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潘平芳出租她的房子给我司使用,我司与中山市佳园置业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与这个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自然人潘平芳请求中山市佳园置业有限公司为她代开专票给我司,代开公司表示中山市佳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自然人潘平芳有委托协议所以才帮忙代开,但是委托协议与我司无关。现在我司已将此涉及的专票退回给中山市佳园置业有限公司。现在我司请求咨询中山市佳园置业有限公司其开具的专票是否合法?发票销售方:中山市佳园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MA561FDT8T,发票代码:4400204130,发票号码:34791974到34791979
咨询人:
施转仪
咨询时间:
2021-08-30 11:3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1 18:39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请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