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0114575034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时备注栏需填写房产地址?
内容:
企业非自有房产,也就是转租,开具增值税不动产租赁发票时,需要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房产地址吗?
咨询人:
叶女士
咨询时间:
2021-09-01 14:5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2 14:1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