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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保税区退税

09-29 保税区退税 我要评论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0209384650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保税区退税

内容:

1、假设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保税区,国外客户指定境内B公司从保税区进口该批货物回国内,请问A公司的该批货物是否能退税?2、如果A公司不能退税,该批货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咨询人:

胡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9-02 09:3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3 17:02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即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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