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0608561102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内容:
请问: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缴纳个税,是按照从合伙企业分的的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还是按照核定征收的方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咨询人:
曲女士
咨询时间:
2021-09-06 08: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7 11:05
回复内容:
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规定,“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