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0717030076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香港籍的关联方个人在境内借款(人民币)给公司取得的借款利息要缴增值税?还是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内容:
我公司要支付给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该关联方为香港籍的个人),请问我司除了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要代扣增值税吗?如果要代扣缴增值税,税率是按哪个税目的税率?
咨询人:
冯莉
咨询时间:
2021-09-07 17:0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8 10:24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