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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税务局:关于企业冠名通用机打发票的缴销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0710392779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企业冠名通用机打发票的缴销

内容:

随着目前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的普及,我司的冠名发票(广东省韶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已不再使用,咨询下我们历年的已使用的冠名普通发票存根联和空白联如何缴销?

咨询人:

黄生

咨询时间:

2021-09-07 10:3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8 18:20

回复内容:

广东省韶关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已开具发票保管到期等原因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空白发票剪角缴销处理或者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综上所述,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对已经开具并保存满5年的发票存根联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销毁;因发票换版原因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空白发票剪角缴销处理或者对缴销发票实物销毁。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浈江区税务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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