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0516125563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母子共有多套房产,全部过户到其中一人名下,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内容:
你好,本人与母亲在广州共有多套商品房,全部是证过5年的,现过户到其中一人名下,除契税外,还需缴纳何种税费,谢谢。
咨询人:
邓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9-05 16:1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8 16:3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例如所涉及的房屋是住房还是非住房、属于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赠与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相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对于个人将广州住房无偿赠与给直系亲属,赠与方涉及的税费规定如下: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第二条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父母、子女,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四、土地增值税:根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受赠方涉及除契税以外的印花税规定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