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0814092925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一般企业海外差旅津贴是否参照执行财行2013年516号
内容:
一般企业海外差旅津贴是否参照执行财行2013年516号,根据516号文的标准,在不同国家/地区出差的伙食补贴及公杂费补贴限额内,包干制,免征个税?
咨询人:
柴云云
咨询时间:
2021-09-08 14:0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9 17:03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