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0811024428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购房发票开具问题
内容:
你好,我在东莞市购买商品房一套,目前已放款约1个月,因为我是深圳市的公积金,我想让开发商开具购房发票以便提取公积金,但是开发商说要等明年入伙之后才能开具。因此我希望开发商现在先开具0税率的购房发票,用来作为提取公积金的材料,等明年再换成正式的购房发票,但开发商说没有这么操作过,但我看网上和别的城市都可以这么操作,请问东莞市是否允许这么操作呢?
咨询人:
陈伟
咨询时间:
2021-09-08 11: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9 17:32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您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开具不征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