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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税务局:劳务合同和施工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0808594270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印花税

内容:

劳务合同和施工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咨询人:

郑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9-08 08:5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0 08:27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如果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贴花。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衷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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