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10 08:43: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税稽罚〔2021〕26号)。
本公告将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相关办税服务厅公告栏予以发出,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佛税稽罚〔2021〕26号
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W1A508X):
经我局2019年1月10日至2021年6月2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款进行帐外经营,少列收入10,797,181.00元(含税,其中2017年4,822,606.00元、2018年5,974,575.00元)。你单位未将上述收入入账处理,未开具发票,亦未作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233,797.16元、企业所得税56,213.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365.80元,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内账资料:《2017-2018年经销商年统计汇总表》《2017-2018年经销商年统计表》、各经销商销售明细表、送货单。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某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226***020944576、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1700311***691208、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203631812,以及何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459***18278等私人账户的银行流水。
3.你单位总经理胡某的询问笔录1份、你单位自述材料1份。
4.你单位总经理胡某签章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5.你单位2017-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税款入库汇总表和明细表。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3份、法人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
我局于2021年8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佛税稽罚告〔2021〕20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825,826.13元。其中,少缴增值税罚款740,278.3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51,819.4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罚款33,728.35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25,826.1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