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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区税务局:个人名下不动产作价出资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能否免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0711395546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名下不动产作价出资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能否免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内容:

您好,我个人名下有不动产,工业厂房土地,权属人是个人。现在想用本人的这个不动产作价出资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请问能否免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谢谢。

咨询人:

凌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9-07 11:3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高新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8 16:11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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