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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个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一定需要给商家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能否提供任意名字,如张三李四等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1120582534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个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内容:

个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一定需要给商家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能否提供任意名字,如张三李四等。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1-09-11 20:5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3 11:53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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