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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对公户扣的手续费,利息费用;员工报销的话费,没有取得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吗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1317354157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是否税前可以税前扣除

内容:

对公户扣的手续费,利息费用;员工报销的话费,没有取得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吗

咨询人:

追杨

咨询时间:

2021-09-13 17:3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4 10:55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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