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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江门公司在深圳排放交易所交易所得税问题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1711050509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江门公司在深圳排放交易所交易所得税问题

内容:

你好,如果公司注册在江门市,公司作为非排空机构(一般机构)参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的碳交易,交易所的的税,是交在江门税务,还是深圳税务?谢谢解答

咨询人:

董晗之

咨询时间:

2021-09-17 11:05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18 15:41

回复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因您描述得不够清晰,致电给您了解详情,贵公司为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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