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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企业车辆借用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1709223907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车辆借用

内容:

A企业是老婆是法人有车辆。B企业是老公是法有,无车。B企业借用A企业车辆使用。可以签定无偿使用合同?了企业使用车辆产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咨询人:

咨询时间:

2021-09-17 09:2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2 18:06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A公司无偿出借汽车给B公司使用的,应视同销售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2. 对于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费用,如果存在租赁关系,即签订租赁合同、开具租赁发票、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存在租赁关系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其中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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