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2310533990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咨询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事宜
内容:
本人为个人设计师,为建筑公司提供了设计服务,现在建筑公司需要我提供发票。现有以下问题咨询1.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2.办理税务临时登记证后,开发票是否适用小规模每个季度免45万的增值税的相关规定。3.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个税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
咨询人:
梁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9-23 10:5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4 16:28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栏目,选择场景“临时税务登记”查看相关内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因此,临时税务登记后可享受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另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临时税务登记后个人所得税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征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