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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明确转资本公积要缴个人所得税!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2617262288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内容:

请问,公司拟准备上市,进行股份制改造。假设股改前公司存在实收资本500万元、未分配利润800万元,按照净资产折股进行股改后,股本500万元、资本公积800万元,相当于未分配利润800万元进入了资本公积,这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咨询人:

胡春苗

咨询时间:

2021-09-26 17:2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7 17:23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资本公积的操作,应视同企业先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后股东再行增加投资计入资本公积,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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