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925155311388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专票客户遗失
内容:
增值税专票客户遗失了,销售方将发票复印盖章给客户的规定文件在哪里
咨询人:
杨四兰
咨询时间:
2021-09-25 15:5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27 17:23
回复内容: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您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搜索该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