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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税务局:房产税申报中的房产原值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2917243303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产税申报中的房产原值

内容:

房产税申报中的房产原值是否应包括地价,除了地价,还应包括什么?请详细列示

咨询人:

洪淑芳

咨询时间:

2021-09-29 17:2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08 15:13

回复内容:

广东省韶关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房产税中的房产原值包含地价及购买土地所缴纳的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工作人员已联系您,并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作出相关指引,您表示已明晰。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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